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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托关系”找工作?当心掉入诈骗陷阱!
时间:2024-06-13 10:37:51 来源: 作者:杨洁琼 点击数:
给点“好处费”就能找到正式工作,心动不心动?不少人遇到“能人”出手相“助”,满心欢喜,心里只想着关系过硬坐等上班。殊不知“馅饼”有时就是陷阱!不法分子利用就业者的焦急心理,夸大自身能力,虚构事实,以“找工作”为由,诈骗钱财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日,小A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被害人李某帮其女儿找工作,通过朋友认识小A,小A在自身没有帮人找工作的能力的情况下,谎称找人能办成到某单位上班。之后,小A先后多次以“交定金”、“请客送礼”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最后被害人女儿的工作并没有落实,再想找小A讨要说法时,小A早已将钱款挥霍一空。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小A根本没有找工作的能力,其通过网络查询到某单位的招录信息,让被害人的女儿正常报名参加考试,如果通过考试则告诉对方是自己找的人发挥了作用。如果没有通过考试就继续编造谎言拖延时间。其犯罪手段并不高明,却难以被及时发现。
检察官提醒
此类型的诈骗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嫌疑人往往没有什么特殊、高明的行骗手段和技巧,仅是在日常生活中刻意散布与领导有紧密联系、能帮助他人“办事”的虚假言论,营造出自己“社会能人”的人设。
当有人听信这些不实传闻前来请托办事时,嫌疑人便会承诺只要通过其向“领导”支付办事用的好处费,事情一定能办成,甚至有的还出具收条,承诺办不成退款,紧紧抓住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心态,骗取钱款。而被害人交钱之后,等来的只会是嫌疑人以各种理由搪塞,事情一拖再拖,没有下文,钱款也无法要回。
须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有规范的招聘流程,遇到有人承诺花钱就能办理工作的“好事”,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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