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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指南

不“刑”也得“行”

时间:2024-10-25 08:56:4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

或者免除刑罚的

检察院可以依法

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不起诉
就万事大吉了吗
今天,我们继续
了解“行刑反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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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刘某和代某在肃南县祁丰乡盗窃他人存放的废铝、废铁,价值2284.4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全部返还被害人。该案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刘某与代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与代某被不起诉后,是否意味着不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了呢?当然不是!“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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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规定,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依法向肃南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代某、刘某行政处罚。肃南县公安局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二违法行为人各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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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行刑反向衔接是当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代某、刘某的违法行为涉嫌盗窃罪,检察机关虽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为防止该案“不诉了之”,避免不起诉即无处罚的现象,通过对二人给予行政处罚,既对他们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又让二者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不起诉也不等于不用负责任,只有消除追责盲区,确保罚当其责,才能真正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有效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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