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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检察情况反映(第23期)

时间:2024-10-25 15:02:4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侦查监督稳推进,协作配合见成效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挂牌以来,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注重基本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好案件关口前移的作用。加强重大疑难案件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力度,参与案件讨论。并就案件取证方向、程序规范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同时双方注重《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不断提高办案质效,积极推进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完善。今年一月份,本院提前介入了一起醉酒后驾车撞击人民警察的案件。

2023112223时许,民乐县公安局六坝派出所民警周带领辅警安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民乐县工业园区圆梦苑小区北门进行例行检查。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GH****的白色现代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此处时,被示意停车检查。戎某某靠边停车,将车玻璃完全降下。辅警某某将酒精检测仪对准戎某某,示意配合呼吸测试。戎某某突然加速并向左打方向冲向被害人周某周某躲避不及,被撞飞跌落至引擎盖拖行数米后摔至路面受伤昏迷,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戎某某当晚抓获,对其采集了血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92mg/100ml。经民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414日,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4116日,被告人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4117日,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326日,民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2024329日,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决戎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因本案是一起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严重危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案件。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前与检察机关沟通、研判案情。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后认真审阅证据材料,双方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讨论。公安机关迅速将该案提请逮捕。审查逮捕阶段,案件承办人认真审阅案卷,经审查认为,客观上,戎某某醉酒后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撞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主观上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公务,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系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就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等视听资料、被害人身份认定材料、在场人员证人证言等方面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办案人员继续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

下一步,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沟通,积极推动案件繁简交流,进一步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打造为集提前介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工作于一体的“工作阵地”。始终坚持“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监督不缺位、配合不越位”的工作原则,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期责任编辑:李萍  签发:李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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