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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面依法治国为背景,全面推动案件管理新模式

时间:2024-08-30 18:00:48 来源:  作者:魏好勇 点击数:

在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权力运行方式和保障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且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主导责任更加凸显,这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果提出了更高标准,对案件管理监督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探索建立以“三书比对”(“三书”指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为重点的刑事案件常态化监督机制,纵向整合上下级案管部门工作职能,横向增强业务部门与案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有效增强案件实体质量监督的覆盖面和针对性,实现案件规范办理与科学监管协调运行,具有一定的创新和实践意义。


一、探索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背景

2024年,最高检在全国统一部署推进案件管理机制,全国检察机关改革以往案件分散管理模式,设置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建立了“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司法办案管理新机制。在总结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最高检于2016年、2017年先后出台《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确立了案管部门以同步办案流程监控和事后案件质量评查两项职能为重要抓手,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质量评查,及时发现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并督促纠正的机制运行模式,促进规范办案和案件质量提升,使检察机关在强化内部案件质量监督与加强办案集中统一管理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单纯依靠传统的以案件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为主的案件监督管理模式,已不能充分满足新时代对检察权运行的横向监督制约、纵向统筹管理、程序和实体立体监督的需求。具体来讲:首先,案件流程监控主要针对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监督、提示和防控,侧重于对案件的程序性监督,主要解决一般性的瑕疵问题,通常不涉及对案件的实体性监督。其次,案件质量评查强化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制约,针对已经办结的案件,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检查、评定。案件质量评查虽然包含对案件的实体性监督,但实践中评查针对性不强、覆盖面相对狭窄,评查出的大多数问题往往是一些明显的细节瑕疵,对案件事实、情节认定、法律适用等实质性问题的发现和监督效果不够突出。


检察职权配置的变化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导作用的凸显,亟须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相匹套的新型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案件的实体性监督,以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公正高效运行。经研判,笔者认为,如果一个公诉案件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在案件事实、情节或罪名等重要实体性要素的认定上出现不一致,那说明该案某个办案机关或某个办案环节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上存在一定偏差。作为开展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文书,“三书”是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案件有关案件事实、罪名、量刑等实体性内容的全面真实记录。“三书比对”能够比较精准地筛选出公检法三机关对上述实体性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案件,相比翻阅案件全部卷宗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在效率上有较大提升,这是在当前案件数量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对案件质量进行实体监督最快速、直接、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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