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上跑的满地的狍鹿可以打吗?到底犯不犯法?”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深化生态共护理念,剑指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1起非法狩猎案件,该案件的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下面让我们对着案件一探究竟吧。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樊某某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处以20000元价格购买制式小口径枪支一支。购买枪支后,樊某某、李某某二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于2024年1月24日至1月30日期间,两人先后四次在肃南县某山区用樊某某购买的小口径枪支猎杀国家保护动物狍鹿2只,1月31日樊某某将猎获的2只狍鹿冒充国家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青羊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孙某某购得2只狍鹿后于2024年2月1日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递给某省的朋友,在寄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就该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樊瓦玛才楞、李文礼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枪支等禁用工具,多次在夜间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寄语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也会给自身引来牢狱之灾。不仅是狍鹿,我们生活中常说的“野鸡”、旱獭等都是保护动物,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共同维护我们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