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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检察情况反映(第22期)

时间:2024-05-22 11:23: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民乐检察情况反映(第22期)


郑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222730分许,郑某为向被害人陈某索要债务,在县城小学门口路段,等待陈某驾驶帝豪牌小轿车送学生上学。此时,道路障碍已经拆除,路面有行人及车辆通行。陈某送完学生驾车离开时,郑某进入陈某的车内,要求陈某停车商谈欠款事宜,但陈某并未理会继续向前行驶,车辆行驶至小学校门口西侧10米处时,郑某陈某所驾驶车辆的档位从D档(前进档)推至R档(倒车档),致使车辆向后行驶,并与后方正常行驶的别克昂科威越野车发生碰撞。

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别克昂科威越野车修复价4244元,帝豪牌小轿车修复价1551元,共计5795元。

二、分歧意见:

对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本案属于乘车人在交通工具上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车辆,其行为属交通肇事,但没有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客观上郑某实施了陈某驾车辆的档位从D档(前进档)推至R档(倒车档)的行为,且本案案发时间正值学生上学时段,案发路段为学校门口,路面行人及车辆较多,郑某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观上郑某明知自己推搡车辆变速杆的行为会使车辆变速或变向行驶,进而造成对路上行人及车辆的损害,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对郑某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理由是郑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行人、车辆造成损害结果,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致使公私财物受损,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进行同类解释,也就是这种“其他危险方法”应当在行为的危险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同类,而放火、决水、爆炸的特点是,一旦发生就无法立即控制结果的数量,行为终了后结果范围还会扩大。本案案发地点虽在学校门口、时间正值学生上学时段,路面行人、车辆较多路段设有减速带。案发时,学校门口障碍打开,过往车辆开始缓慢有序通行,个别学生由道路两侧人行道进入校门。此时司机驾驶车辆较为谨慎,且车速缓慢,郑某虽然将陈某的车档由D档(前进档)挂至R档(倒车档)致使车辆后行造成与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后果,但是因车辆行驶缓慢,发生碰撞后两车停在原地,再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其危害后果并没有进一步扩大,其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的危险性不相当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即通过对财物行使有形力,或者对财物缺乏直接有形作用但存在影响力的毁坏行为,导致财物的完整性受到物理性毁损。郑某推搡陈某车辆变速杆的行为,虽未对陈某的车辆及其他车辆实施直接有形力进行毁损,但他的行为会使陈某的车辆变速或变向行驶,对陈某的车辆和其他车辆的毁损存在影响力,从而使两车的完整性受到物理性毁损,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郑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三、处理结果:

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决定郑某不起诉。

 

 

 本期责任编辑:李萍  签发:李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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