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张掖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盗窃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由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原审被告人毛某某多次深夜潜入医院住院部,盗窃病人看病救医的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毛某某曾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审查起诉期间,原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一审法院采纳。原审被告人毛某某获得从宽处罚后,即反悔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张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纳了检察机关从宽的量刑建议。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原审被告人毛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撤销,原量刑建议提出从宽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应再对其从宽处罚,原判决量刑不当,应当支持抗诉。
法律岂能儿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上诉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但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宽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原审被告人得到了量刑的从宽。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只是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违背具结,应当恢复到不认罪认罚的被追诉状态。由于其提出上诉,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司法成本。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并非仅仅为了加重刑罚,更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从根本上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